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法律适用论文 >

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5-31 00: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74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无固定居所四类人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由于法律属性与功能的差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俨然已成为区别于住所型监视居住而具有独立价值的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半羁押法律属性和配合侦查的功能,并且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执行对象规定不明晰,执行场所规定不清,强制程度难以把握以及难于法律监督等问题,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应当具备"隐蔽性、安全性、独立性和便捷性"等特点,强制程度应介于住所型监视居住和逮捕两者之间,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责等观点。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属性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概念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法律属性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功能
    (一)传统功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特殊功能——配合侦查功能
三、我国现阶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具体法律适用时存在的问题
    (一)在适用对象上
    (二)在执行场所上
    (三)在强制程度上
    (四)在法律监督上
四、对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法律适用的思考
    (一)在适用对象上
    (二)在执行场所上
    (三)在强制程度上
    (四)在法律监督上
        1. 做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查监督。
        2. 完善投诉处理环节。
        3. 探索联合的监督方式。



本文编号:382536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falvtiaokuanjiedu/382536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2fc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