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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立法模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11 03:30
  普遍主义和属地主义是解决跨国破产的两种传统的立法模式。在实践中,这两种传统的立法模式又逐渐发展为"修正的普遍主义"、"合作的属地主义"、"普遍程序主义"、"契约主义"等。在国际立法趋势上,都倾向于采取普遍主义、修正的普遍主义来解决跨国破产问题,立法模式上的选择也决定了跨国破产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破产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制度。我国在此问题上应逐步向普遍主义发展,以更加平等包容的态度对待跨国企业集团破产问题,不断完善我国的跨国破产法律体系。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理论上的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立法模式
    (一)属地主义与合作的属地主义
    (二)普遍主义
    (三)修正的普遍主义
    (四)建立在普遍主义基础上的其他方法
    (五)契约主义
    (六)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立法模式选择
二、立法实践中的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立法模式
    (一)国内法上的立法实践
    (二)《欧盟破产条例》的立法实践
    (三)《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的立法实践
    (四)《北美自由贸易区跨国破产合作原则》的立法实践
三、关于我国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立法建议
    (一)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
    (三)外国破产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本文编号:378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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