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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三重关系

发布时间:2024-02-24 12:53
  今日之部门法学的典范乃法教义学。法教义学的兴起是中国法学摆脱幼稚之讥、走向专业化的必由之路,但这绝非意味着它的封闭和隔阂。法学成熟的一个重要面向在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真正融为一体。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抽象与反哺,即由特定部门法学供给理论原型、由法理学进行抽象并反哺于各部门法学,即包括法律概念的一般化与反哺,也包括法学方法的体系化与反哺;其二,输入与运用,即由法理学输入法学外的其他学科的观点或方法,进而运用于部门法学,主要体现为(狭义的)哲学理论的输入与运用,以及伦理学理论的输入与运用;其三,蕴含或融合,也即法理学说本身蕴含部门法理论,或者与部门法理论相融合。法理学并不会形成相对于部门法学的"知识冗余"。可以说,没有部门法学的法理学是空洞的,而没有法理学的部门法学是盲目的。

【文章页数】:18 页


本文编号:39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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